1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437号
原告:吉安县金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敖城镇吉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97ML88L。
法定代表人:彭辉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体育路望族名家2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419732721。
法定代表人:刘培德,首席代表。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吉安县金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收悉原告吉安县金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寄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县金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县金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45元,减半收取计24,572.5元,由原告吉安县金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苏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