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2执631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区房屋,本院依法拍卖了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房屋,所得价款856413.2元。本案依法分配44869元,另在2019年4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34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4722元。截至2019年12月18日已执行11720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