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2执1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济春天尚东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881786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802民初4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明确: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3月9日止的利息为195000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256元,保全费2924元,共计7180元,由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0257元,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19年10月9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且已在诉讼保全阶段轮候查封;有车,且已到相关部门办理查封手续,因该车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
3、2019年11月19日,本院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案执行标的490257元,执行费7254元,共计497511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497511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2民初4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聂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