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济春天尚东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881786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0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行为:1、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2、2020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赣州市定南县定丰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8424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