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华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均同意分期履行,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803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 明
人民陪审员  陈泰先
人民陪审员  陈丽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