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民初258号
原告:桂林市吉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彰泰天街**-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9782887P。
法定代表人:谢芳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西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51470073。
法定代表人:雷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桂林市吉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正在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本院经研究后认为,该案由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辖区法院,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便于在当地化解矛盾纠纷。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柳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朱孟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