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宋行,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镇中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陶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未在一审法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纯
审判员 邹艳萍
审判员 宋慧林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丹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