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549号
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镇中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陶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丽,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30号39层。
负责人:魏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海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基兰
书 记 员 余欣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