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与上海国龙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43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龙,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新华村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陆勤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陶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友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国龙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园东区书海路1505号。
法定代表人:钟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国龙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泽宁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