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与上海国龙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43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龙,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新华村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陆勤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陶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友根,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国龙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园东区书海路1505号。
法定代表人:钟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荣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国龙生物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现原告申请疫情管控期间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朱玲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泽宁
书 记 员 王泽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