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887号 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镇中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13411830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81029T,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DU2J14,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30号39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松江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