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长执恢字第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合昌公共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光辉街36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合昌公共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长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红
审判员田松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闫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