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9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沈阳市大东区4#**大厦办公楼第六层1040平方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½份额归原告***所有,¼份额归原告***所有,¼份额原告归***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3、请求判令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前继续由被告向房屋承租方开具租赁费等相关发票;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31日,被告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瑰玮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被告位于沈阳市大东区4#**大厦办公楼第六层的1040平方米房产以2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瑰玮公司,由于当时无法进行过户,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8月24日被告与**玮、***签订《产权明晰议定书》一份,约定**玮、***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上述《协议书》中的房产,各出资130万元,并各占房产份额的一半,随后**玮、***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计260万元。2010年5月3日***去世,2014年6月17日,瑰玮公司出具《协议书》一份,确认案涉房产其中520m²归原告***所有,另外520m²归***的继承人,即原告***、***所有。但案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多次与其交涉,被告始终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辩称,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前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案涉房产档案,查询结果表明,案涉房屋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4号6层,系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所有,新档案号6-2-0508152,现有司法查封登记,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睿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啸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