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

某某、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6875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4号。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