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

某某军诉被告某某、某某第三人某某、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4民初1352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曲哲
第三人:***
第三人: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军诉被告***、曲哲,第三人***、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02元,减半收取701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