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

某某与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542号
原告:冀默,女,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0号。
法定代表人:佟俭,系该单位书记。
委托代理人:***,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冀默与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