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

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与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12049号
原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姣,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4号。
原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与被告沈阳波纹管制造集团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