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浦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薇与上海杨浦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673号
原告:王薇,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晴,上海天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杨浦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76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昭敏,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薇与被告上海杨浦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薇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待重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玉强
书 记 员  郑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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