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上海震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6868号
原告:上海震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弘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友,男。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斌。
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告: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烨。
原告上海震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为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震东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睿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