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格菱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1685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新世纪钻石广场B座12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佑忠,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佑忠,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与反诉原告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373元,减半收取768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86.5元,由原告河北三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695元,由反诉原告河北格菱电磁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贾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