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11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榆树市给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铁北路西段(二水源东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树市平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铁北路西段(自来水公司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上诉人榆树市给水安装工程有限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平安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树市给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