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4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女性,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德仁,男性,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执行人:王吉伟,男性,汉族,住柳河镇。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河县。法定代表人:刘德军。
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河县。法定代表人:崔承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张德仁与被执行人王吉伟、**、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涉及案款已被其他案件所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24执4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泽今
审判员  李海洋
审判员  艾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