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4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柳河县。
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给付全部案款共计44112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吉0524民特358号民事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