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前进委四十八组。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柳河县柳河镇绿园小区。
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河县城关乡太平村(修正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柳河县柳河镇修正路4号。
法定代表人:翟铁柱,经理。
被执行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桂花,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太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5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除有房产等可供执行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中5个库房予以查封、议价、拍卖,流拍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作出执行裁定按流拍价715185.00元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三源浦街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2247号(该房屋总面积704平方米),面积215.4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一拍流拍价463607.00元以物抵债。其他房产存在抵押前已回迁等情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奇
审判员 张学鑫
审判员 金大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