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4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宪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燕彤,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柳河汇源龙韵酒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柳河汇源龙韵酒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524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晴
审判员 艾鹏飞
审判员 慕立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