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执保1号
申请人: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被申请人: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人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8日作出了(2022)吉0283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同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保全裁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3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千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