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执保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被申请人: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31日作出了(2022)吉0283民初70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3民初70之一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俊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