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989号
原告:哈尔滨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开发区综合服务楼6楼3室。
法定代表人:李凤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明,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五桦大街111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宪伟,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哈尔滨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新
审 判 员 孙景春
审 判 员 高延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雪
书 记 员 赵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