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瑞门窗加工厂与***、**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民初530号

原告:*****瑞门窗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81MA0NCWMT8X,住所地**郭勒市珠区大贸易街DL座1-3。

经营者:齐琦。

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759338402,住所地吉林省**市五桦大街111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宪伟,执行董事。

原告*****瑞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瑞门窗加工厂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瑞门窗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门窗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00元,由*****瑞门窗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包哈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晓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