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市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董,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五桦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宪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上诉人***、**市新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5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69.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2元,减半收取3651元,由***负担1825.50元,**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25.50元。
审判长  陈大为
审判员  齐小媛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