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省**市中兴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指挥部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五桦大街111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因与被上诉人**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2.00元、**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86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淑娜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仇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