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省**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省**市中兴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指挥部总指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市五桦大街111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因与被上诉人**市新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2.00元、**市昌邑区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86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淑娜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仇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