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827号
原告:***。
原告:***。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署长。
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继明,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诉讼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