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034号
原告: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根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晖,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天治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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