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2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郑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Y区1052室,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58弄4号2楼。
法定代表人:蔡跃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沁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从案外人处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层房屋(XX号XX层),当时的争议墙面即为现状,上诉人亦顺利办妥产权过户登记,可见现状符合交易规则,并无违法违规,上诉人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设计规划图纸和实际竣工图纸并非同一图纸,规划图纸不能反映房屋竣工时的实际状态,而双方的房屋竣工至今已达20年,在此期间,消防部门及相邻房屋权利人从未对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上诉人无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亦无实际损害,一审判决结果不符合利益衡平原理及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桥公司拆除其与**公司之间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XX号和XX号XX层封堵的门墙,恢复该建筑区域原状;2.诉讼费由金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XX号二层房屋(以下简称XX、XX号XX层)的所有权人(产权取得时间为2017年8月7日),房屋建筑面积551.31平方米。金桥公司系3号二层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取得时间为2006年2月6日),房屋建筑面积238.66平方米。1、2二层与3号二层均为商业用房。金桥公司、**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相邻,相邻之处的墙上有一个门洞,根据房屋的设计规划图纸,该门洞处为空(虚线)。现该门洞已被封堵。金桥公司的房屋在用于办公,**公司的房屋处于闲置空关。
2020年1月19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金桥公司、**公司对封堵之处的门洞是否为消防通道有争议,为此,一审法院会同消防部门(浦东消防支队外高桥大队)、金桥公司、**公司一同对现场进行了查看。经勘查,消防部门表示:从**公司房屋内部观察显示,被封堵的门洞存有原始的门洞框架结构,明显显示原先为一通道,系后期被人封堵;该通道被封堵后,**公司的房屋目前仅有一个出入口,而**公司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消防疏散通道,从房屋原始结构及房屋设计规范上看,该被封堵的通道就是消防疏散通道。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金桥公司、**公司房屋相邻之处的墙上原本有一消防疏散通道,经现场勘查,通道系后期被人为封堵,因封堵对金桥公司有利,且金桥公司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早于**公司,金桥公司的房屋在用于办公,而**公司的房屋处于闲置空关状态,故法院依法认定封堵是金桥公司所为。**公司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通道被封堵后,造成相邻的**公司房屋仅有一个出入口,给**公司带来安全隐患,故**公司要求金桥公司将封堵的门洞拆除恢复原状,法院理应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判决:金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XX、XX号XX层和XX号XX层相邻的墙壁上封堵的门洞予以拆除,恢复该建筑区域原状。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金桥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物权,依附于不动产,不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变更而变更,故在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即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本案中,上诉人作为3号二层房屋目前的权利人,依法应对该房屋所承载的相邻关系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及消防部门给出的判断,判令上诉人拆除被封堵的门洞、恢复原状,合法有据,并无不当。至于争议门洞实际由何人封堵,并非本案审查处理范围,亦不能成为上诉人拒绝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金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兵
审判员  刘佳
审判员  娄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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