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098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521号。
法定代表人:郑翊,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第三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怡佶,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顺
书 记 员 王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