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304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红,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怡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琦,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陶业军,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陶业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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