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304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红,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怡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岛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琦,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陶业军,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金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陶业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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