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民申2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江县21名农民工(名单附于裁定后)。
诉讼代表人:***,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通榆团结风电厂。
法定代表人:王献文,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
再审申请人***等21名农民工因与被申请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通榆团结风电厂、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查,本案再审申请人是黑龙江省龙江县21名农民工,但在申请书的再审申请人处仅有***签名。而***作为代表人并未提交其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的推选手续或委托授权手续。经向其释明,本院限其于传唤其来院接受询问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被授权申请再审的相关手续。2019年10月22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送达传票,通知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拒收。后经电话通知,***明确拒绝到法院接受询问,并口头申请自己撤诉。经查二审法院的判后答疑笔录可知,被答疑人及笔录签字人均为***,而***为本案再审申请的被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零二条关于:“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审查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黑龙江省龙江县21名农民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赵希洋
审 判 员 宋雨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邢勇振
书 记 员 白舒萌
附21名再审申请人名单:李秋茂、***、王海波、郑维东、郑定龙、陈秋华、荣德彪、张洪彬、刘维有、胡贵龙、邹振海、李怀贵、王贺金、李云龙、李铁柱、艾忠、郑定涛、郑定刚、李景祥、闫光明、黄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