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3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见超,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坚之,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323执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鸿彬
审判员  张宝立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