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财保140号
申请人:松原市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664291066H。
法定代表人:张常亮,总经理。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东镇大路333号。
被申请人:大安市长城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270231862XE。
法定代表人:单加英,董事长。
地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路17号。
第三人:松原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金立生,局长。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沿江东路。
申请人松原市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安市长城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松原市自然资源局享有的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18000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名下的12套车库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松原市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安市长城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松原市自然资源局享有的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1800030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松原市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权利人为松原市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座落宁江区沿江街滨江一号7幢以下12套房屋进行查封:
1、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12,一层,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2、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13,一层,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3、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14,一层,建筑面积45.39平方米。
4、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15,一层,建筑面积45.39平方米。
5、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16,一层,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6、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17,一层,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7、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28,一层,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8、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29,一层,建筑面积44.8平方米。
9、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30,一层,建筑面积45.39平方米。
10、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31,一层,建筑面积47.3平方米。
11、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32,一层,建筑面积46.69平方米。
12、宁江区滨江一号7幢1G33,一层,建筑面积46.69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松原市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冯跃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