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龙帝水利物资机械有限公司、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02554号
原告:吉林省龙帝水利物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春明珠小区。
法定代表人:程义来。
被告: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1017号。
主要责任人:霍宏伟,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10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龙帝水利物资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吉林省龙帝水利物资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龙帝水利物资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龙帝水利物资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7.00元,退还吉林省龙帝水利物资机械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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