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2民初77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31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
法定代表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00元减半收取8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沈楠

二〇???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