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523执保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523民初2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
一、经查询被申请人**无任何财产。
二、经查询被申请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