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执异63号
异议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闻达,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闻达与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5)通中民二初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现异议人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