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502民初323号 原告:***,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 被告: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10000元保全工资款。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0日开始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在佟佳江公园核心演绎岛工程中,***3个月15天共10000元保全工资款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给***,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1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核心演绎岛发电机使用明细表》备注处载有“保全工资3个月零15天共10000元”该表下方记载手写文字***、***,电话号码132XX******,186XXXX****以及日期2021年8月26日。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庭审中***自述系案外人***、***找其至佟佳江公园核心演绎岛负责现场电力维护和安装工作,***承诺每日支付其100元工资。本案***向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支付工资,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支付,***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应由梅河口市新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给付工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