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9213)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8840号
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52,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秋成,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B0363,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江山如画)1幢-2层S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同时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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