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坤建设公司第九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终1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52。 法定代表人:周秋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闪闪,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坤建设公司第九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64115484L。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71261558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第九工程公司、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3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坤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琼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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