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4606号
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94688815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办法即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就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仲裁条款,***机构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给原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