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吉0283行审145号
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经工作发现,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舒兰市榆江公路68公里处西侧占用1958平方米***料场。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对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违法占用的林地195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标准罚款,罚款金额为5874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或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设施08呢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逾期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逾期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舒市国土资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向法庭举证的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舒兰市环城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舒兰市环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照片、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系辖区内国土资源监督与检查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重大且明显违法而达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被执行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舒兰市民强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舒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舒市国土资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58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