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执2号
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6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以(2021)吉06执保138号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银行0909011000001271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银行0909011000001271账户内存款500000元。现执行款5000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19)吉06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6执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