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一委。
法定代表人:秦家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葛相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昌泰公司不服本院划拨其50万元银行存款,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昌泰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合同(GF-2013-0201)该工程2016年4月22日开工至2019年7月11日竣工,按工程造价的3%扣留质保金计150万元,昌泰公司已提供东悦丽庭小区2号楼门市103室,面积246.33平方米,金额197万元的房产,抵押给白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东悦丽庭小区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工程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为2年质保金100万元,已于2021年5月10日支付质保金50万元,于2021年10月27日支付质保金50万元。剩余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的保修期50万元质保金尚未到期,现在不能支付,待2024年7月11日后且无漏、渗水问题后支付。请求撤销(2022)吉06执2号执行裁定,将划拨款项返还。
本院查明,2019年6月26日,因**公司与昌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6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昌泰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公司2959363.8元等内容。
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2)吉06执2号裁定,划拨昌泰公司在吉林银行0909011000001271账户内存款50万元。
本院认为,昌泰公司未按照(2019)吉06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经**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经昌泰公司确认已经支付给**公司2454322元,尚有505041.8元未支付,本院依照调解书的内容扣划昌泰公司剩余未支付的50万元,并无不当。对昌泰公司提出该50万元是质保金,应于2024年7月11日后再行支付的主张,因调解书并没有该项内容,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山市江源区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启鹏
审 判 员 刘士民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高子棋